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