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