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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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