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