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