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