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