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但尚未列入《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参照与其同属、同科或同目的最近似水生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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