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教民〔2006〕5号)和《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教民〔2013〕4号)废止。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教民〔2006〕5号)和《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教民〔2013〕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