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编写修订、翻译(编译)

第十三条

除少数民族语文外,其他学科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国家课程教材目录中选择版本作为母版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译)。国家课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译(编译)要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母版编写、出版单位备案。母版编写、出版单位应对翻译(编译)版本教材内容进行监督,每次母版修订后,应及时修订相应翻译(编译)版教材。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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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