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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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