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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