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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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