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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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