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