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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