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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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