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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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