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