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