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