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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