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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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