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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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