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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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