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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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