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