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五)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