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