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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