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