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