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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