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海关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