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三)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四)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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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