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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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