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检查厂检记录以及厂检员对各项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情况和相应记录; (四)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海关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