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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