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