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