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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