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出境检疫第十七条海关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