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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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