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