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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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