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五条

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录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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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