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出境检疫第十五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录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