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