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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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