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