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