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一条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