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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