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 (二)企业厂区平面图;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 (二)企业厂区平面图;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