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 (二)企业厂区平面图;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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