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