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