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