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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