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