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