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