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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