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对典型案件应当进行剖析、通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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