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