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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