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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